各试点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1号)和成都市《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际开展情况,即日起开放已完成“4+7”带量采购合同签订的医疗机构在“4+7”专区的采购通道。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