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1〕82 号 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非中选药品相
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23 阅读次数:17954

各相关药品企业、上网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和第一批“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集采药械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药招中心拟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非中选药品相关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非中选药品: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的第四批集采的同品种同归类剂型的非中选药品。

二、工作要求

(一)中选药品合同签订

4月27日起集采中选药品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四川地区医疗机构可以登录平台完成三方合同签订。

(二)非中选药品价格维护

1.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

2.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采购“红线价格”(以下简称“红线价格”):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3.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由各相关企业凭数字证书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资审系统,自主提交降价申请(操作流程见附件),集中申报时间从4月28日9:00—5月7日24:00。

三、注意事项

1.根据临床需要,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地区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流程,相关审批资料存档备查。

2.属于第四批集采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药品暂时关闭网上交易功能,待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相关企业可重新申报开放。涉及的具体产品,各药品申报企业可登录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查看。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对库存进行调整。

3.4月30日正式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结果及价格。5月14日执行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同时对第三大点第2小点中,属于第四批集采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过评挂网药品暂时关闭网上交易功能。

四、其他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17838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28)85155302

 

    附件: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操作流程.doc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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