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京津冀“3+N”联盟《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含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同)开展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1.本次采购品种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肝功生化诊断试剂。具体详见下表:
品种 序号 | 品种 | 品种 序号 | 品种 |
1 | 总蛋白 | 14 | 胆碱酯酶 |
2 | 白蛋白 | 15 | 单胺氧化酶 |
3 | 血氨 | 16 | 5'核苷酸酶 |
4 | 前白蛋白 | 17 | α-L-岩藻糖苷酶 |
5 | 铜蓝蛋白 | 18 | 腺苷脱氨酶 |
6 | 总胆红素 | 19 | 亮氨酰氨基肽酶 |
7 | 直接胆红素 | 20 | 谷胱甘肽还原酶 |
8 | 总胆汁酸 | 21 | 谷氨酸脱氢酶 |
9 | 甘胆酸 | 22 | 乳酸脱氢酶 |
10 | 谷丙转氨酶 | 23 | 总胆固醇 |
11 | 谷草转氨酶 | 24 | 甘油三酯 |
12 | γ-谷氨酰转移酶 | 25 | 高密度脂蛋白 |
13 | 碱性磷酸酶 | 26 | 低密度脂蛋白 |
2.单独注册的诊断试剂、注册证中附带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的诊断试剂均属于采购范围。
3.品种大于或等于2种的联合诊断试剂、干性试剂、试纸条和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不在采购范围之内。
二、填报主体
四川省所有采购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协议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采购数据填报采用医疗机构直报方式进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参照平台内操作手册填报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
采购主体填报本单位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历史采购单价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注册证及规格型号;参考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产品历史采购量,填报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产品。产品采购需求量如低于2023年的历史采购量的80%时,需在系统内填写理由。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和准确,各采购主体提交历史采购数据及采购需求量时,须上传经医疗机构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双签字确认的盖章件。
四、填报时间
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时间为2024年6月5日—6月16日12时;地市级医保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16时。
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填报时间为2024年6月7日—6月16日12时;地市级医保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16时。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主体用户名密码沿用原用户名密码信息。新增或无法沿用原账号信息的,由市(州)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新增。
(二)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采购量等问题,确保数据真实性。加强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的审核力度,把好数据填报质量关。
(三)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报送市(州)医疗保障局(在蓉省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并经市(州)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字审核后报送省级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6月5日